业务条款及细则 | |||||||||||||||||||||||||||||||||||||||
2024年02月27日 | |||||||||||||||||||||||||||||||||||||||
河北银行个人信用卡灵活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河北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河北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灵活分期业务(以下简称“灵活分期”)即视同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本条款及细则为《河北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的附加条款。 一、业务介绍灵活分期是本行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信用卡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进行分期还款的服务。 持卡人可主动对单笔消费交易申请灵活分期,也可开通消费交易自动转灵活分期功能(以下简称自动分期功能)。持卡人开通自动分期功能后,若一个统计周期内已记账未出账单的“消费累计金额”超过持卡人设定的起始金额,则本行将按照持卡人事先设定的期数和手续费收取方式,自动为持卡人办理分期金额为“消费累计金额”的灵活分期。其中开通首月“消费累计金额”的统计周期为开通之时至开通后首个账单日,其他月度“消费累计金额”的统计周期为账单周期。交易统计日期以本行信用卡系统记账日为准,预授权交易以预授权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二、申请条件(一)灵活分期仅限本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公务卡、附属卡、存贷合一卡持卡人、专项分期客户及本行规定的其他客户除外。 (二)仅可对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申请灵活分期,申请金额须不低于人民币100元。 持卡人可设定的自动分期起始金额为1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和5000元。 (三)灵活分期申请是否通过,以本行综合评定结果为准,本行保留对任何违法交易、不良信用卡账户、状态不正常的信用卡账户,或不符合本行相关规定的申请灵活分期的信用卡账户拒绝灵活分期申请的权利。 (四)本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申请渠道(一)申请渠道: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客服电话、网银、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短信、自助设备及本行合作的第三方渠道等自助渠道申请。 持卡人可通过本行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开通自动分期功能。 (二)申请时间:通过本行客服电话、网银、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自助设备及本行合作的第三方渠道等自助渠道申请,持卡人需在消费交易记账日到当期账单日(不含)前申请。通过短信申请,持卡人需在消费交易记账日到当期账单日22:00前申请。 自动分期功能的开通、撤销和修改操作实时生效,不可在账单日当天开通、撤销和修改。 四、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一)持卡人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3期、6期、9期、12 期、18期、24期或本行设定的其他期数。 (二)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四舍五入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四舍五入产生的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账单日合并入账。 (三)灵活分期手续费提供首期一次性分摊或每期平均分摊两种方式。 首期一次性分摊方式: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手续费率,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 每期平均分摊方式:每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每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总手续费等于每期手续费乘以期数。 (四)灵活分期手续费收费标准将在0-0.9%每期的范围内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用卡情况、申请渠道等,在下述标准手续费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实际费率申请渠道显示为准,标准手续费费率表如下:
注:以上分期近似折算年化费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并会根据客户综合情况进行浮动,且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终止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 (五)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五、约定条款(一)下列项目不可申请灵活分期: 1.取现交易、转账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违约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利息。 2.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 3.部分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禁止、限制进行分期的交易。 4.本行规定的其他内容。 5.本行另行指定的项目。 (二)对单笔消费交易申请灵活分期时,分期金额须为该单笔消费交易的全部金额。 (三)持卡人若需要对名下的不同信用卡开通自动分期功能,需分别申请。 (四)持卡人已成功开通自动分期功能的信用卡名下,统计周期内的“消费累计金额”将根据持卡人最终设定的自动分期起始金额及期数自动做分期付款处理: 1.统计周期内的“消费累计金额”不受持卡人账户内是否有超过应还款金额的存款以及该存款金额多少的影响。 2.若统计周期内“消费累计金额”低于起始金额或超过固定额度时,不进行自动分期,持卡人需按本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按时还款;如持卡人未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应按本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支付利息、费用等款项。 3.若统计周期内“消费累计金额”不低于起始金额且在固定额度范围内时,账单日当天,系统对统计周期已记账且未出账单的“消费累计金额”进行自动办理灵活分期。 (五)若持卡人开通自动分期功能后出现逾期、人行信用记录不良等不符合本业务条件的情况,则信用卡名下的消费交易将不会自动办理灵活分期。如上述情形得到有效处理且信用卡恢复正常状态,自动分期功能将即时予以恢复。 (六)持卡人成功撤销或修改自动分期功能后,已自动办理的灵活分期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进行。 (七)持卡人成功申请灵活分期后,将在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八)办理灵活分期的原始消费交易根据本行信用卡积分活动细则的规定计算积分。灵活分期的分摊本金不计算积分。 (九)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及手续费。 (十)灵活分期申请一旦成功,则该笔灵活分期的期数及金额不能更改。 (十一)未分摊的灵活分期,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客服电话、手机银行等渠道,在灵活分期申请成功次日至最近一个账单日(不含)期间办理撤销,撤销后分期手续费不再收取。 (十二)已分摊的灵活分期,持卡人可申请提前终止。提前终止需持卡人本人通过本行客服电话、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 提前终止申请成功后,手续费首期一次性分摊的,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手续费每期平均分摊的,剩余未收手续费不再收取,另外收取剩余未还本金3%的提前终止违约金。提前终止申请成功后无法撤销。 本行将在持卡人账户内一次性扣收尚未偿还的本金余额,所有未还款项将在最近的一个账单日全部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 (十三)持卡人对已办理分期的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时,已成功办理的灵活分期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进行。 (十四)持卡人在灵活分期存续期间发生换卡、续卡,灵活分期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卡片。持卡人若卡片挂失、到期不再续卡,灵活分期不受影响正常进行。持卡人在灵活分期分摊完毕之前办理销卡或销户的,需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及其他欠款,方可办理销户的相关手续。 (十五)如本行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灵活分期业务,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清分期余额,包括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及剩余分期手续费。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账户因任何原因被冻结,或信用卡被停用、收回、注销。 2.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应付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3.持卡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产品的领用协议或本办法中的任何规定。 4.持卡人在与本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单位、个人的合同项下出现违约。 5.持卡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因羁押、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被限制人身自由,对其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6.持卡人被法院及其他权力机关监管、查封、冻结其财产。 7.持卡人向本行提供的资料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 8.持卡人已无清偿能力或身故。 9.本行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及细则或领用协议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十六)持卡人在成功办理灵活分期后,只需在最近一个到期还款日前偿还灵活分期以外的金额。截至最后还款日,如持卡人未对灵活分期以外的金额进行全部偿还,将视为未全额还款,不享受消费交易的免息期待遇,并按规定计收利息。 (十七)本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业务条款及费用标准进行变更,上述调整以网点、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公告后开始施行公告内容,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行与持卡人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接受本行的调整内容,应在公告施行之前根据本行的业务规则申请终止灵活分期服务。持卡人未在公告施行日之前不申请终止服务的,视为接受本行的相关调整。若持卡人既不申请终止服务,也不执行调整后的规则,则本行有权选择终止灵活分期服务,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十八)申请办理本业务前,持卡人应认真阅读本业务细则内容。如对业务细则条款有疑问的,持卡人应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400-612-9999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申请办理本业务前,持卡人应确保自己对以上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以上条款,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十九)其他未尽事宜依据《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河北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