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A预植数字证书服务
2016年05月23日

(本协议包含CFCA的免责条款,请认真阅读,尤其是粗体字内容)

尊敬的网上用户:

  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即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简称CFCA)是经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审批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作为金融行业权威的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通过发放数字证书为网上交易提供信息安全保障。本协议构成预植数字证书持有人(下称订户)与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若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即可申请使用CFCA预植数字证书(下称预植证书)。

  预植证书是指该证书由CFCA预先在智能存储介质(简称USBKey)中生成,由订户向发证机构申领,发证机构对订户的身份进行审核并与证书绑定后方生效的数字证书。

一、 CFCA预植证书提供的服务和CFCA的权利、义务

  1、 CFCA确保预植证书私钥是唯一的。

  2、 当预植证书与订户身份信息的绑定经发证机构和CFCA数字签名确认后,该预植证书即可生效。

  3、 CFCA向相关依赖方提供预植证书绑定信息的查询。

  4、 CFCA依法制定《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简称CPS)、《预植证书策略》(简称CP),并公布于CFCA网站(www.cfca.com.cn),明确CFCA预植证书的功能、使用证书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CFCA的责任范围。

  5、 CFCA为订户提供7X24小时热线支持服务(4008809888),5 X 8小时服务监督电话(010-83519756),CFCA将在1个工作日内对订户的意见和建议做出响应。

  6、 在订户通过数字证书对交易信息进行加密和签名的条件下,CFCA保证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如果发生纠纷,CFCA将依据不同情况承担下述义务:

  1) 提供签发数字证书的CA证书。

  2) 提供数字证书在交易发生时,在或不在CFCA发布的数字证书废止列表内的证明。

  3) 提供数字证书在交易发生时,是否与该订户信息绑定的证明。

  4) 对数字证书及绑定、数字签名、时间戳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技术确认。

  7、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CFCA有权吊销所签发的数字证书: 

  1) 订户申领预植证书时,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2) 订户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3) 订户书面申请吊销数字证书;

  4) 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8、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户依据CFCA提供的认证服务进行民事活动遭受损失,CFCA将依据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给予赔偿,除非CFCA能够证明其提供的服务是按照《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CFCA向主管部门备案的CPS和预植证书CP实施的。以下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1) 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润或收入损失、信誉或商誉损害、任何商机或契机损失、失去项目、或失去或无法使用任何数据、设备或软件;

  2) 由上述损失相应生成或附带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9、 CFCA对预植的企业数字证书订户的赔偿上限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即¥500,000.00元。CFCA对预植的个人数字证书订户的赔偿上限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即¥20,000.00元。

二、 预植证书订户的权利和义务

  1、 订户享受CFCA作为合法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

  2、 订户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领预植证书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和资料,并在这些信息、资料发生改变时及时通知发证机构。如因订户故意或过失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资料改变后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订户自己承担。

  3、 订户须使用经合法途径获得的相关软件。 

  4、 订户应合法使用CFCA数字证书,并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责。

  5、 订户应当妥善保管含有预植证书的USBKey。如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盗用、冒用预植证书时,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如订户使用的预植证书的USBKey丢失或密码泄漏,或者订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或者订户主体不存在,订户或法定权利人应当立即申请吊销该数字证书。 

  7、 订户应在发证机构或指定网站进行证书更换或展期。

三、 其他

  1. 建议订户经常浏览CFCA网站,以便及时了解CFCA有关证书管理、CPS、预植证书CP和本协议变更公示等方面的信息。

  2. CFCA有权对本协议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本协议将公布于CFCA网站(www.cfca.com.cn)。如订户在公布修订的1个月后继续使用CFCA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即表明同意接受此等修订的约束。如果订户不予接受本协议中的约束,订户可以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停止使用数字证书。

  3. 因依据CFCA的电子认证服务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必要时CFCA将召集业内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详细流程参见CPS的相关条款),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2009年2月25日

手机版 电脑版 TOP

Copyright @ 河北银行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0002961号-1

消费投诉专线:0311-67806424、0311-67963918 投诉流程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