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货担保 |
2016年05月13日 |
产品说明 指在进口贸易结算中,货物先行到达目的地而承运货物的正本提单尚末收到,进口商为了能够先行提货,委托银行向船公司(或其他运输公司或其代理、或船长)出具保证书。 本业务仅限于本行开出的信用证,且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货权单据。 产品功能 帮助进口商及时提货,避免滞港,减少货物滞留码头的仓储费用。 适用客户 通过本行开立了信用证,在货物已到单据未到的情况下想提货的进口商。 申请条件 1、进口商是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通过规定的年检并有效存在,具有订立和履行本项业务项下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进口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货物进口所需的必要手续; 3、进口商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4、存入全额开证保证金或有本行授予的提货担保额度。 办理流程 1、进口商向本行申请提货担保额度,本行为其核定授信额度后,签订相应的额度/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缴存全额开证保证金时无需); 2、货物到港,但信用证项下单据(含全套正本提单)还未寄达时,进口商向本行提交提货担保申请书,缴存全额开证保证金或申请占用提货担保额度; 3、本行审核后为进口商出具提货担保书; 4、进口商凭本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向船公司(或其它承运人)办理提货; 5、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后,进口商向本行办理付款赎单,然后凭正本提单向船公司(或其它承运人)换取先前出具的提货担保书; 6、在单据到达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将提货担保书归还本行。 办理要点 1、办理提货担保的基本前提是: (1)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 (2)运输方式为海运; (3)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海运提单。 2、进口商必须提交到港货物的提单副本、发票副本、箱单副本或传真件,以备本行审核。 3、进口商必须向本行承诺: (1)在正本单据到达后,即使单据存在不符点,决不提出拒付或拒绝承兑; (2)正本提单到达后7个工作日内,凭正本提单向船公司赎回本行开立的提货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归还本行予以注销; (3)完全负责赔偿本行因出具提货担保书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