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开立 |
2016年05月13日 |
产品说明 指本行根据国内进口商的申请,向国外出口商开出由本行凭规定单据履行到期付款义务的书面承诺。 产品特点 1、通过单据和条款,有效控制货权、装期以及货物的质量,使交易更加顺利; 2、进口商可以申请减免保证金开证及开立远期信用证,减少资金占压。 适用客户 1、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进口商; 2、计划办理信用证项下融资的进口商。 申请条件 客户需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 办理流程 1、进口商向本行申请进口开证额度,本行为其核定授信额度后,签订相应的额度/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全额保证金开证时无需); 2、进口商将开证申请书、进口合同等所需资料提交至本行,本行审核后与进口商签订开证合同,在缴足保证金或缴纳部分保证金占用授信额度后开出信用证; 3、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按信用证条款备货装运; 4、出口商提交信用证规定单据,交单行将单据寄往本行要求付款或承兑; 5、本行收到并审核单据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商提示单据; 6、进口商于到单后5个工作日内来本行赎单或表明拒付; 7、本行于到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口商付款/承兑或拒付。 办理要点 1、客户首次到本行办理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需提交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客户需具备进口付汇资格,即在外管局公布的进口付汇名录(C类进口单位不允许办理)或持有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登记表; 3、客户需在本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账户; 4、客户需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要求内容明确、条款间不能自相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