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用卡业务的监管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指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状况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双币种卡。 第四条 本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和其它当事人办理信用卡业务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一)“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等情况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账户额度、客户额度等。 (二)“透支”指持卡人使用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等。 (三)“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四)“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五)“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转账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六)“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七)“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八)“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九)“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和转账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它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十)“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十一)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十二)“电子现金账户”指与持卡人本人所属信用卡建立关联关系用于支付结算的账户。 (十三)“圈存”指增加信用卡中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的过程。包括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现金充值、自动圈存等。 (十四)“圈提”指经过本行确认,进行电子现金账户销户处理并将电子现金账户中全部余额转入信用卡主账户的交易。 (十五)“信用卡”在本章程中特指由本行发行的含有IC芯片为信息载体的信用卡。 第二章 申 领第六条 凡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其它经济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单位卡。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各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该单位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合法、稳定收入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监护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三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主卡持卡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七条 信用卡实行实名制,申请人申请时应按照本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本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同意并授权本行出于为申请人提供与信用卡审批、额度管理、贷中管理、贷后管理、营销服务等目的,向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法设立的第三方信息库、电信运营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人工作单位、联系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保留和使用身份证证明信息、财力证明信息、固定居住地址证明信息、征信信息、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知晓并理解该等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被提供、使用和上报可能会造成对申请人不利的后果和风险,这些不利的后果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对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信用评级(评分)等结果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该等信息被本行依法提供给第三方,并要求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过本行审批的申请资料,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予以妥善保存或处理。 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以相应的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条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卡片后,应及时办理激活手续,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按本规定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可通过本行的客服热线语音系统、网上银行等指定途径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 第三章 使 用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特约单位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持卡人凭信用卡可在受理银联IC卡的境内外受理机具上使用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余额查询或脱机消费。使用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时不使用密码。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本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本行与持卡人约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它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时,应按本行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通过客服热线语音系统等本行指定的渠道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五条 持卡人如遇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用,应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服热线语音系统等方式办理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时生效。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持卡人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持卡人有欺诈或其它不诚实行为,本行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 第十六条 信用卡由于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等原因导致持卡人无法提供实物卡片的,不允许办理圈提或余额转移业务,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余额不返还。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本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涉及赌博等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商户和互联网交易。因可能涉及非法商户和互联网交易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信用卡有效期根据卡产品不同,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十九条 信用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持卡人承诺不以出租、出借、出售或任何其它方式将卡片交他人使用,亦不购买他人账户、卡片使用,否则,持卡人除需承担因此产生的债务及银行的损失外,仍应按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第二十条 持卡人透支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的,持卡人无须支付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透支款项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后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最低还款额由本行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计算。 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或进行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透支利率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应按月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应按本行制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信用卡中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计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选择约定账户自扣还款。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扣还款方式的,本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 第二十七条 本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还款顺序依次按照利息、费用、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消费透支款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由持卡人本人向本行提出账户销户申请并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剪角、剪芯片销毁处理。本行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单位卡结清账户时,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同意本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持卡人以一定金额存款质押,再核定持卡人信用额度。未与本行协商一致时,持卡人的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其信用卡销户后45天内,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本行可扣划持卡人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 第五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 本行的权利 (一)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信息、财力证明信息、固定居住地址证明信息、征信信息、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个人资料,本行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对未批准的申请,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妥善保存有关申请材料。 (二)本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它因素,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卡片等级进行调整。 (三)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有欺诈等恶意行为,以及存在其它风险的,本行有权选择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依法处置其保证金或质物;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它相应的追索措施;采取其它风险控制手段。 (四)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本行保留对于销户之前及之后已发生未偿还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五)有权要求信用卡持卡人遵守本行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 (六)本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信用卡属于本行所有,本行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核发、续发信用卡及具体发卡、续卡条件。持卡人出现以下情形时,本行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持卡人,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1.持卡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信用卡; 2.自持卡人账户发生欠款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 3.持卡人拒绝或阻碍本行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4.持卡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5.持卡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6.持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7.持卡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它法律纠纷,本行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本行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8.持卡人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它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它债务等),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本行办理信用卡条件且未追加本行认可的担保的; 9.本行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等资料被盗用、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的; 10.本行认定的其它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 (八)本行依法履行本合约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但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供电、通讯、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第三方盗取等非本行原因导致本行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持卡人无法正常使用信用卡而引发的不利后果除外;但该等情况下,本行可向持卡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如果造成错账,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九) 本行有权根据规定将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披露。 (十)本行有权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并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有权根据适用法律调整信用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本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对于持卡人信息(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 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本行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 (三)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本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四)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服热线语音系统以及其它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本行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 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若本行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它有关资料。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所在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本行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等,不得将卡片、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服热线语音系统或本行指定的其它渠道办理挂失。 (四)持卡人应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款,对其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并应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以欠款的相应币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扣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违约金、利息等)。 (六)持卡人不得利用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否则,除适用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外,本行同时有权对此类交易补计等同于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 (七)持卡人使用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时,除遵守本章程外,还应遵守本行关于该类卡的相关规定。 (八)本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本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九)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持卡人对于销户之前及之后已发生未偿还的欠款应继续承担偿还义务。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领用协议和申请表中各项规定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处理依据章程规定及协议约定执行,不明确的按照VISA、万事达卡、JCB、银联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修改,并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进行公告,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并对本行及所有持卡人及其担保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自新章程适用时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根据业务需要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进行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网站、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服热线语音系统、短信、微信等方式),修改内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内容有异议,应提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届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 本章程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本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河北银行各信用卡产品的领用协议或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