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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合约

河北银行IC信用卡领用协议

河北银行信用卡(主卡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甲方)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就申领使用河北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申领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

2、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审查甲方的资信状况、索取甲方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甲方发卡及核定甲方的信用额度并进行动态管理,对未通过发卡申请的甲方资料,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予以妥善保存或处理。

3、如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与信用卡审批、额度管理、贷中管理、贷后管理、营销服务等目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本协议项下有关事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或者因业务或管理需要将其身份证证明信息、财力证明信息、固定居住地址证明信息等个人资料提供给合法设立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分支机构、乙方控股子公司、乙方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代理人等。乙方知晓并理解甲方因业务或管理需要或在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中处理、传递、使用乙方的资料、信息将可能会使甲方及甲方以外的必要第三方获悉乙方的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甲方知晓并理解该等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被提供、使用和上报可能会造成对甲方不利的后果和风险,这些不利的后果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的信用报告、信用评级(评分)等结果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该等信息被乙方依法提供给第三方,并要求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

4、甲方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

5、甲方所申领的信用卡若具有电子现金功能,则默认信用卡贷记账户为主账户。电子现金初始余额为零,甲方需通过主账户或现金进行圈存后方可正常使用。

二、使用

1、甲方在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循乙方的业务规定。

2、如甲方在乙方办理多张信用卡,当其它信用卡已经使用了部分或全部信用额度,与其它信用卡已使用额度对等的信用卡额度部分不能使用。待其它信用卡的额度清偿后,相应信用卡的额度方可使用。甲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乙方规定计算。

3、甲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违约金、手续费、年费等各项费用等(以下统称欠款),由乙方在甲方账户内直接记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款。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支付欠款。

4、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不得将密码透露给其他人。乙方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甲方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构成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5、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姓名,通过信用卡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甲方知悉、理解并自愿承受上述风险。

6、信用卡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根据具体交易流程使用信用卡主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7、甲方在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及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通过银联网络的交易均以人民币结算。甲方使用人民币信用卡以外币进行的消费和取现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据中国银联及乙方的最新规定办理。甲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

8、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当期到期还款日(账单日后第25天)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9、甲方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取现透支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10、甲方在境内外通过银联网络取现透支时,每卡每日取现金额最高为10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当地货币)。 甲方累计未还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乙方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乙方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和用卡情况核定。

11、甲方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提取溢缴款须支付取现手续费。

12、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不可透支,账户余额上限按现行监管规定执行,并随监管规定的调整而调整,账户内余额不计付利息,不可提取现金,仅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

13、甲方通过现金或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乙方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等渠道办理,但必须为联机交易。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14、甲方使用信用卡进行脱机消费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电子现金消费交易的退货资金退入甲方信用卡主账户内。

15、乙方为甲方提供信用卡网银服务,甲方同意并认可在激活卡片时由乙方自动为甲方开通。

16、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ATM、CRS等)、网点柜面、客服热线语音系统、网上银行(限主卡人使用)以及其它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使用信用卡提领现金或转账的行为构成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并按本协议规定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利息。

17、乙方可因甲方信用记录良好而调高甲方信用额度或信用卡等级并通过短信、电话、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明确表示反对的,应在10日内要求乙方恢复,否则视为同意。无论甲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

18、信用卡在遗失、被窃或被他人占有时,甲方应立即通过乙方客服热线语音系统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经乙方确认后即时生效,因不可抗力、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信用卡不能及时挂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自挂失生效后非因甲方原因所产生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

(1)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交易;

(2)甲方有欺诈或其它不诚实行为;

(3)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

(4)信用卡无甲方签名。

19、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电子现金账户。因卡片遗失或被抢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0、信用卡挂失换卡后,原信用卡功能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该新卡自动取得原信用卡功能;原信用卡功能不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甲方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1、信用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如果信用卡芯片未损坏,甲方应至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指定渠道将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信用卡主账户;如信用卡芯片已损坏,甲方至乙方营业网点可办理余额转移并交回到期或损坏卡片,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信用卡主账户中,转入资金以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结果到账后的电子现金账户中余额为准。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22、甲方不再使用信用卡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后向乙方提出销户申请,乙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甲方办理正式结清手续,甲方应在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后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剪角销毁处理。

甲方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乙方保留对甲方账户销户之前及之后已发生未偿还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甲方应继续承担偿还义务。

23、甲方提出主账户销户申请时,其信用卡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能为零,甲方应在主账户销户申请前至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指定渠道圈提电子现金账户资金,圈提金额以信用卡读取的芯片余额为准。

三、利息与费用

1、甲方应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详见《河北银行个人信用卡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

2、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调整并进行公告,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其效力及于本协议,信用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3、本协议所依据的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将提前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网站、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服热线语音系统、短信、微信等方式),公告期满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若甲方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乙方提出销户或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并受其约束。

四、对账单

1、甲方账单日由乙方在发卡函中明确;当甲方的欠款于当期账单日或之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乙方应向甲方寄发当期对账单;自上月结单后,甲方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时,乙方可以不向甲方提供对账单。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偿还欠款。

2、甲方对对账单内容存有疑义的,应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向乙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配合乙方对存在疑问的账务进行核查。因甲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不配合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核查结果确认前,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经乙方查实交易存在的,甲方除应清偿该交易款额并承担可能导致的损失外还应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甲方与特约商户或其它机构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甲方与相关机构自行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此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五、还款

1、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可选择到乙方营业网点或使用其自助设备、或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主动以相应币种偿还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也可选择约定账户采用自扣还款方式偿还。

2、甲方选择约定账户采用自扣还款方式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上所列的“到期还款日”,按当期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账户中按约定扣款方式进行扣款。若在该期间内,约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时,乙方有权将该账户余额全部扣除用来还款,若约定账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下同),甲方应主动与乙方联系并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方式。若因约定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或扣款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期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信用卡发生毁损及挂失补发卡、到期或提前换卡情况的,自扣还款授权的约定账户自动适用于新卡。若需取消或变更约定账户,甲方应于到期还款日前7个工作日办理,否则乙方将无法确保取消或变更能在当期对账单所列明的到期还款日起生效。

3、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

4、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违约金。

六、有效期

信用卡有效期标示在卡片正面,最长为五年,超过有效期卡片即失效,同时电子现金账户无法再进行脱机消费交易。如甲方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请求终止使用信用卡并办理销户手续,或申办乙方分期产品的最末一期还款年月已超过卡片有效期,均视同甲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乙方将在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为甲方提供自动换卡服务,并计收相应费用,但乙方主动不予更换新卡的,不构成乙方违约。

七、双方权利义务

1、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甲方应保管好信用卡及信用卡信息,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时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持卡人承诺不以出租、出借、出售或任何其它方式将卡片交他人使用,否则甲方构成违约,乙方有权收回信用卡或停止甲方使用。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除需承担因此产生的债务及银行的损失外,仍应按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利息、年费、违约金等费用;甲方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如信用卡交易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的,甲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3、乙方依法履行本合约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但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供电、通讯、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第三方盗取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信用卡而引发的不利后果除外;但该等情况下,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帮助。如果造成错账,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4、信用卡的所有权归乙方,乙方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甲方出现以下情形时,乙方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有权降低甲方信用额度、降低甲方信用卡等级、冻结甲方账户、收回、停用、注销甲方信用卡,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甲方应立即偿还所有欠款,并赔偿乙方受到的损失:

(1)甲方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信用卡,或者违反《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的;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二十二款、第二条第二十三款的;

(3)自甲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

(4)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5)甲方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6)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7)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8)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它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9)甲方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它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它债务等),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乙方办理信用卡条件且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0)乙方获悉甲方出现身份证件等资料被盗用、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的;

(11)乙方认定的其它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

5、甲方应按约定使用信用卡,若有利用信用卡涉嫌以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乙方资金等套现行为的,乙方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有权降低甲方信用额度、冻结甲方账户、收回、停用、注销甲方信用卡,甲方应立即偿还所有欠款,并向乙方支付等同于提取虚假交易金额的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

6、甲方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款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或通过司法机关以甲方相关资产用来清偿信用卡欠款,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乙方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面访、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向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及所属基层公共组织或乙方调查到的关联第三方等询问甲方的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请其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当对方提出愿意代偿时,甲方授权乙方将必要的甲方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等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亲友、工作单位及其他代偿意愿人。乙方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等。

8、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客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人民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9、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配合提供和更新甲方信息并对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和更新客户信息等情形时,乙方有权利限制甲方交易、中止或终止业务关系,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10、乙方为甲方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甲方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乙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乙方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且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若甲方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乙方提出销户或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提出销户或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并受其约束。

八、信息使用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乙方有权向上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试点的征信机构,政府部门或由政府部门授权的其他第三方机构以及其他乙方合作机构等合法渠道查询、留存、使用甲方信用报告中的身份、职业、户籍、学历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甲方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等非银行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小贷公司等借贷信息;个人司法信息。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限用于乙方信用卡审批、额度管理、贷中管理、贷后管理等合法用途范围内。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乙方内部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通知方式

1、甲方确认其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包括住宅地址、单位地址)为有效的送达地址。发送给甲方的任何通知只要发往上述任一地址,均视为已送达。

2、前款送达地址使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变更方应当通知对方,甲方需要变更时,事前通过书面方式向乙方进行通知;乙方需要变更时,通过书面方式向甲方进行通知。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因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协议、法院文书等文件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书面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对于前述甲乙方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乙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甲方未能收到邮寄送达的文件等,由于在本协议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4、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甲乙方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第3款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5、甲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于10日内通知乙方更改,否则因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依据《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及其后续所做修改)、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甲方具体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自乙方批准甲方申请之日起生效。

十二、声明条款

1、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包括此后不时所作的修改),履行本协议。

2、《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可在河北银行官方网站www.hebbank.com上查阅。

3、甲方授权乙方因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异议核查等需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的个人信用报告。如获得授信额度申请通过审批的,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将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授权日期自甲方在乙方申请信用卡业务开始之日起生效,至在乙方发生的该笔业务结束之日止。

4、本协议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5、甲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协议,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乙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甲方注意关于乙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甲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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