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告知书 |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2日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续贷工作,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金规〔2024〕13号)要求,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压力,我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客户给予续贷支持,以高质量金融服务助力小微企业生产循环。现将相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续贷适用范围 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农户经营性贷款等,以及在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符合我行相关条件的中型企业及中型企业主的流动性资金贷款。 二、续贷政策内容 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债务人,在贷款到期前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可以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 三、续贷办理条件 原贷款为正常类,且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息和逃废债等不良行为; (四)符合发放贷款标准; (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贷款到期前,如符合上述条件且有续贷办理意愿,请您至少提前1个月联系我行经办人员申请办理续贷。如有疑问,敬请垂询河北银行各营业网点。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我行将持续竭诚为您提供专业化、数字化、特色化的金融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