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扶贫宣传
  • 新未来
  • 碧水蓝天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业务 > 公司业务详细
河北银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及综合服务协议

  单位账号:

    存款人(以下简称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相关业务和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账户,承诺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乙方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保证对所提交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同意乙方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核实。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乙方将向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当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甲方注册地、经营地均在外地时,乙方将通过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向甲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请甲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予以配合。

    第三条 甲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账户有关业务的,被授权人应为甲方内部员工,未指定本单位内部员工办理业务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购买乙方重要空白凭证时,经办人应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指定的重要空白凭证购买人,甲方出具临时授权书指定本单位其他人员购买,仅限单次购买有效。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时应预留印鉴。预留印鉴由甲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名章组成。甲方依法使用规范化简称的,预留印鉴中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并承诺:使用该简称办理该账户的结算业务所引起的后果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时应预留两个以上主管的联系方式,在联系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到乙方开户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甲方发生需联系查证的柜台重要业务(包含大额资金支付)时,乙方将核实柜台重要业务的真实性。对于无法联系或拒绝付款的,同城提入的票据乙方进行合规审核后付款。对甲方在非柜面渠道发起的大额支付落地交易,因无法联系或拒绝付款的,乙方均做拒绝处理。

    第六条 甲方开立账户时在乙方柜面设置的查询密码,作为乙方验证甲方身份的一种附加手段,用于办理账户查询、业务凭证或回单打印等业务,请妥善保管,谨防信息泄露。

    第七条 甲方声明并承诺:甲方账户在乙方存续期间,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及乙方的规定使用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参与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的违法行为,并知晓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将可能承担罚款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的义务和职责,保证与乙方开展的任何业务及该业务相关的一切主体、资金、交易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并对所提交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九条 甲乙双方承诺共同遵守《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使用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乙方按规定监督账户支取现金、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款等。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反洗钱及其他监管要求的工作。

    第十条 甲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按照规定手续及时办理,销户时应与乙方核对账户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仅限核准类账户),并自行承担未按规定交回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乙方债务的账户,乙方通过网点公告通知甲方,甲方应自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不再计算利息,不再提供对账服务。当甲方要求支取原账户款项时,应向乙方提供其拥有账户支配权的证明文件。经乙方确认后,补办销户手续,结清余额。

    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对甲方账户进行年检,甲方应配合乙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账户资料。甲方先前提交的证明文件已失效,且在接到乙方通知30日内(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通知到甲方的,经乙方双人书面确认视为通知)没有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办理业务,包括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设置久悬标识,将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为确保银企资金安全,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甲方须配合乙方完成相关账户的账务核对。甲方账户因注销的、被列为久悬账户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或其他乙方认为不符合对账条件的,乙方不再提供对账服务。

    第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明细对账和余额对账。余额对账含纸质对账和电子对账,需甲方及时将核对结果反馈乙方,以确认双方账务记载一致与否的过程。

    甲方收到电子或纸质银企余额对账单后,应及时进行账务核对,核对无误后要及时发送电子对账结果或在纸质对账单回执上注明核对结果并签章后返还乙方。若甲方在下一期对账单生成前未返回对账结果或返回的对账结果为不一致的,在查明原因前,乙方有权对账户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甲方在对账回执上的签章应为在银行预留的公章或对账账户预留银行印鉴(保证金等未预留印鉴的账户使用其业务关联的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当同一张对账单上有多个账户时,甲方加盖其中任意一个账户在银行预留的公章或银行预留印鉴即视为对对账单的确认。

    对账回执上加盖的其他印章有错误的,不影响正确签章的有效性。甲方在账单日之后至对账回执送达乙方之前更换银行预留印鉴的,对账回执加盖旧印鉴或新印鉴均视同有效。甲方认可上述操作并同意不会因未加盖全部印鉴或错盖印鉴向乙方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甲方对乙方发送的对账单内容有疑义的,应及时与乙方查证,否则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对账单邮寄过程中非乙方过错造成遗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因甲方提供地址、联系人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地址、联系人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送达对账单、对账不及时或账户信息泄露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仅用于核对账务使用,甲方不得作其他用途。因乙方机构撤并的,由乙方以营业公告等形式通知甲方。本协议项下的对账义务由乙方上级行履行的,甲方对此应予以认可。

    第十九条 协议期内遇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时,乙方应按法律规定配合有权机关执法,因此导致乙方无法提供相关服务的,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依法为甲方账户的信息保密,拒绝任何第三方的单位或个人查询账户的存款情况和有关资料,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公布或其制定的收费标准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对甲方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及使用乙方提供的各种服务等有关项目实施收费的,甲方按乙方的相关收费标准主动交费,并授权乙方在甲方应向乙方交纳相关费用时直接从甲方账户扣收。涉及的相关服务费用以乙方在各营业网点公告的收费标准为准。甲方不得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任何纠纷为由拒绝支付甲方应付的款项。甲方未能按时缴纳费用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如账户签约申领单位结算卡,需遵守如下约定

    第二十二条 甲方自愿向乙方申领单位结算卡,每张卡指定唯一一名持卡人,并监督持卡人妥善保管单位结算卡及密码,不得出租、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因单位结算卡和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单位结算卡仅限中国境内使用,甲方可凭卡在乙方柜面和银联ATM、POS 等渠道办理存取现、转账、消费和查询等相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 甲方凭单位结算卡办理的各项业务均应遵从国家相关法规及乙方相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任何凭单位结算卡及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同甲方授权行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系该项交易的证明,甲方对相应用卡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甲方需通过乙方柜面或已签约单位结算卡额度管理功能的专业版企业网上银行设置单位结算卡在不同渠道办理取现、转账或消费业务的支付限额,已用限额以乙方系统中记载为准,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甲方因单位结算卡持卡人离职等原因需要更换持卡人或销卡的,应及时至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无法及时至营业网点的可通过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停用手续,因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单位结算卡损坏、遗失等须及时办理换卡或停用,停用手续办妥后即生效,对于甲方因遗失单位结算卡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甲方关联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为久悬户或存在冻结信息等),造成无法正常办理单位结算卡相关业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乙方存在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如账户签约电子银行业务,需遵守如下约定:

    第三十条 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服务,承诺已全部阅读《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企业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均公布在http://www.hebbank.com上)及乙方公布的交易规则和业务告知,并全部理解、完全接受且全面遵守。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同意甲方注册申请后,按甲方注册的版本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三十一条 甲方申请CFCA数字证书,应同时认真阅读并遵守《CF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公布在http://www.cfca.com.cn上)。若甲方使用CFCA证书进行交易遭受损失,乙方仅在本方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乙方相关服务器可能会出现一些临时性故障和不可预测风险,乙方已针对电子银行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在数据加密、数据传输等方面采用了防范技术,并将根据技术发展进行必要的更新,努力保证签约电子银行的企业、个人客户资金安全和交易的安全、快捷和稳定。

    第三十三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数字证书、USBKEY、登录密码、支付密码、PIN码并设置单位操作员、账户和业务操作权限。因USBKey遗失、密码泄漏、权限设置或操作不当导致客户账务信息泄漏或经济损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甲方发出的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指令,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结算制度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乙方其他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甲方在乙方注册的电子服务,但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三十六条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等通行的行政规章。

    如账户签约使用支付密码,需遵守如下约定:

    第三十八条 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使用支付密码,甲方申请办理支付业务时,承诺对使用支付密码票据凭证上签章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甲方申请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依据的,除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在支付凭证上签章外,还应自协议生效日起编制并在支付凭证上的指定位置记载支付密码,乙方对签章和记载的支付密码承担审核责任。

    第四十条 支付密码的编码要素组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凭证号码超过八位的,甲方编制支付密码时只录入凭证号码的后八位。

    甲方使用支票进行支付,支票无确定金额的情况下,并在编制支付密码时不录入金额的,由此造成乙方因支付密码核验通过而出现支付风险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对已开通支票圈存业务的账户签发支票并编制支付密码时必须填写金额,否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甲方支付密码器损坏或丢失的,应及时向乙方书面申请挂失、修复或更换,因非乙方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甲方资金已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甲方开通支票圈存业务必须以支付密码作为指定结算账户办理资金支付的必要条件。

    第四十三条 甲方使用支付密码器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办理业务时,非乙方结算原因导致的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支付密码器系统升级或需要更换乙方配售的支付密码器账号密钥的,甲方可以持原乙方配售的支付密码器和相关资料办理。

  第四十五条 甲方支付密码器停用或挂失日起签发但尚未付款的除支票外的其他支付凭证上记载的支付密码一律无效,乙方不予受理,甲方应及时收回支付凭证,否则因此产生的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甲方在支付凭证上的支付密码填写错误时,应划线更正并由甲方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要求在更正处签章确认,否则乙方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甲方一定时期内多次发生支付密码不符或漏填支付密码造成退票的,乙方将视情况停止甲方在支付凭证上使用支付密码或停止为甲方办理支付业务。

   第四十八条 甲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一)甲方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

    (二)甲方从事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三)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并使乙方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四)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要求甲方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甲方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或提供材料证明力不足。

  (五)经核实甲方提供的身份信息严重失实或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甲方属于严重违法企业的。

    (六)甲方营业执照等开户主证件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到期后三个月内(临时身份证超出有效期)仍未更新的。

    (七)乙方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到银行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等信息变更手续,自通知之日起30天内甲方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无合理理由的。

   (八)对甲方超过约定对账时间未反馈对账结果的。

    (九)乙方在得知甲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时向甲方发出销户通知,甲方自乙方发出销户通知之日起30天内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

    (十)甲方存在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等行为的。

    (十一)甲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而致乙方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的。

    (十二)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违反本协议项下承诺、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甲方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乙方要求甲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二)乙方有权采取措施控制账户交易,有权中止或终止与甲方的业务关系,拒绝继续提供服务。

    (三)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第五十条 在协议履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资金划转延误、中断或中止而使甲方遭受的迟延、损失,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在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差错、事故和案件,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对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差错、事故和案件,甲、乙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制度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有关本协议的任何疑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和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双方均不得有意诋毁、损害对方声誉,给对方造成负面影响。

    第五十三条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修改上述协议相关内容,并将变更情况通过在银行所在地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或在银行场所的大厅中张贴通知,或通过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个自然日,公示期届满次日生效。

    第五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银行结算业务等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致电乙方客服电话400-612-9999、0311-96368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五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密码器系统业务管理指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支票圈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本单位已阅知并承诺遵守上述各项条款,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使用本单位账户,如违反上述条款造成的本单位及乙方各项资金损失或声誉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单位印章(甲方):                              银行签章(乙方):

    注:签约电子银行业务的需同时加盖单位公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未签约电子银行业务的加盖单位公章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章。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网站导航 免责声明 隐私声明 投诉流程
Copyright @ 河北银行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0002961号
消费投诉专线:0311-67806424、0311-67963918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