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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证函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6日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对河北银行的支持,根据财政部及中国银保监会下发的《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相关要求,现将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流程公示如下:

一、印章加盖

银行询证函“预留签章”和骑缝处,应加盖被询证单位公章或预留我行印鉴,如询证函为多联次的,应由被询证单位加盖骑缝章,骑缝章为被询证单位公章或预留我行印鉴。

二、跟函业务

会计/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询证单位”)人员亲自将银行询证函送到我行营业网点(以下统称“跟函”)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询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介绍信应加盖“询证单位”公章。

  三、询证函填写

请“询证单位”参照“通知”与“指引”要求填写询证函相关信息,同一份询证函填写的信息应统一为机打或手写,同时存在机打与手写的询证函,我行将按退函处理。

四、业务集中流程说明

1.按“通知”与“指引”要求,针对“询证单位”发起的纸质函证,我行将由分行集中处理(受理的网点信息见本公示附表:银行询证函集中处理机构信息表)。“询证单位”应按附表中公示的内容填写收件人信息,也可通过电话联系获知具体信息后发送函件。未在附表中公示的机构不再受理银行询证函业务,“询证单位”向未公示机构发起的函证业务的,机构将按退函处理。

2.“询证单位”需按被询证单位的开户机构填写并发起纸质函证,涉及多个开户机构的请分别发起询证。

3. 为提升询证函业务办理的效率,请“询证单位”在办理询证函前通过微信搜索“河北银行公众号”后,在“微服务-网点预约”菜单中点击“询证函信息采集预约”图标,完成函证信息的录入。

4.请“询证单位”务必保证预约信息与纸质函证信息的一致性,信息不一致的我行将按退函处理或通知“询证单位”重新发起函证预约。

5.函证受理日期以我行实际收到纸质函证为准,不以“询证单位”首次发起函证预约日期为准,如信息不一致等原因重新发起函证申请的,函证受理日期由我行与“询证单位”协商后确定。

  五、其他

1.目前我行受理函证业务暂不收取费用。被询证单位在我行开立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的,请被询证单位出具说明,指定核验预留印章的账户,证明需加盖被询证单位公章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名章,同时询证函上应加盖被询证单位公章或指定账户预留印鉴。

2.来函业务不符合“通知”或“指引”要求,或自我行联系会计师事务所3个工作日内未按我行要求补充相关资料的,我行将对来函予以退回。

本次公示内容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1:河北银行电子函证企业客户网银角色操作员维护.pdf

  附件2:河北银行电子函证企业客户网银操作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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